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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工伤保险报销标准

2018/5/2 17:29:14点击:


项目

标准

 

工伤医疗待遇

 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、  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。

 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,符合规定   的。

 

辅助器具配置费

 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,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,可以  安装假肢、矫形器、假眼、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,所需费用按  照国家规定的标准。

住院治疗伙食补助

 每人每天30元。

 

异地就医待遇

 乘城市间长途汽车、火车(硬座、硬卧)、轮船(三等舱及以下)发   生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。

 住宿费报销标准,最高不超过每天150元。

 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,每人每天50元。

 

劳动能力鉴定费

 区劳鉴费:180元;

 市劳鉴费:200元;

 复鉴费:300元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一次性伤残补助金

 1级:27个月本人工资;

 2级:25个月;

 3级:23个月;

 4级:21个月;

 5级:18个月;

 6级:16个月;

 7级:13个月;

 8级:11个月;

 9级:9个月;

 10级:7个月。

 

 

伤残津贴

 1级伤残:90%本人工资;

 2级:85%

 3级:80%

 4级:75%

 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   额。

 

生活护理费

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:上年社平*50%

 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:上年社平*40%

 生活部分不能自理:上年社平*30%

1-4级退休补差额

 停发伤残津贴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报销待遇。 

      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。

 

 

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,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

 5级:12个月上年社平;

 6级:10个月上年社平;

 7级:8个月上年社平;

 8级:6个月上年社平;

 9级:4个月上年社平;

 10级:2个月上年社平。

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

 上年社平*6个月

一次性工亡补助金 

 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  发放。

 

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 活来源、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

 配偶每月按照职工本人工资40%发给;

 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30%发给;

 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%

 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。